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长海与曹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海,曹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869号原告:王长海,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曹宪文,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海与被告曹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海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负担360元,退回原告36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