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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邵武市欣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泉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欣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泉生,雷艳容,福建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欣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福山脚下沿316国道汽贸城对面(福山停车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85078029C。法定代表人:黄德诚,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泉生,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雷艳容,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建瓯市,住。,被执行人:福建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莲花山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67331847M。法定代表人:张泉生,经理。邵武市欣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泉生、雷艳容、福建浩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81执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邵武市欣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50612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后,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存款。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