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春,男,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经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春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高春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经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