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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春,男,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经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春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高春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经再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