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小凤与张有聪郑远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小凤,郑远思,张有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408号申请人罗小凤,女,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贺政,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佳苓,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远思,女,汉族,1988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张有聪,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罗小凤与被申请人郑远思、张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小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远思、张有聪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罗小凤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