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孙建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孙建恒,孙广仁,于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12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住所地:望奎县。负责人:刘秀。委托代理人:杨志冬,住望奎县。被告:孙建恒,住望奎县。被告:孙广仁,住望奎县。被告:于立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被告孙建恒、孙广仁、于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