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玉凤王旭孙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凤,孙彦文,王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3322号原告赵玉凤,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彦文。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经东,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旭,现住榆树市。原告赵玉凤与被告孙彦文、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凤及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被告孙彦文及委托代理人李经东、被告王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4年6月9日,原告同二被告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原告为乙方,二被告为甲方,合同约定由原告在规定的时间供应二被告水泥为其承包的榆树市乡镇修水泥公路,数量为5000吨,价格为每吨390元,总价款为195万元,给付货款方式是原告(乙方)交货200吨,由被告(甲方)结算收货的50%货款,并口头约定:在当年年末时,甲方待交通局和发改委的修路专项补贴款拨发付齐另外50%的货款。双方还约定了供方供货标准、交货方式和违约责任,该合同双方同意到当地法律服务所进行见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质量、交货地点、时间进行交货,依据合同约定,保证了被告承包村镇修路工程的完成,但被告(甲方)按照供货合同价款只给付30余万元货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交货200吨,由被告支付50%货款进行给付原告货款,到2014年末时,二被告更没有支付原告另外全部货款。现二被告尚欠1,427,825.00元水泥款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给付尚欠货款,二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1,427,825.00元,并承担违约金828,138.50元,总计2,255,963.50元,其余利息给付到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彦文及代理人辩称,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属实,但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水泥数量和欠款金额不对。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应以出具的欠据为准。我方不给付水泥款不构成��约,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给付水泥款的时间为修路补贴发放时给付,现在没有给付补贴,条件没有成就,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被告王旭辩称,合同我是签了,但欠款跟我没有关系,我当时给孙彦文拉沙石料,介绍他们两人,一个供水泥,一个使水泥,我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6月9日,原告同二被告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规定的时间供应二被告水泥为其承包的榆树市乡镇修水泥公路,数量为5000吨,价格为每吨390元,总价款为195万元。后原告为被告孙彦文陆续供应水泥,经结算,被告孙彦文欠原告水泥款957,425.00元,由被告孙彦文给原告出具欠据三枚,另有一枚欠据由赵卫东出具,金额为392,400.00元。后原告找二被告索要货款,二被告未能给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1,427,825.00元,并承担违约金828,138.50元,总计2,255,963.50元,其余利息给付到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被告自认和原告出示的合同、欠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一部分,经结算,被告孙彦文欠原告水泥款957,425.00元,并由孙彦文给原告出具三枚欠据,被告孙彦文应给付货款。被告王旭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欠款与其无关,不应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在原告诉讼请求中,有一枚欠据由赵卫东出具,金额为392,400.00元,原告应另行告诉处理。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彦文给付所欠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彦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玉凤货款人民币256,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7月17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彦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玉凤货款人民币470,9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0月25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孙彦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玉凤货款人民币2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0月30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5元,由被告孙彦文承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信生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苏 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