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03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郝振宇,局长。被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林,院长。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河区人社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汴顺人社监罚字[2017]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顺河区人社局称,其于2016年10月23日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宋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欠缴社会保险费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6年7月21日向宋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达了《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要求宋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前补缴自2013年4月至2017年7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62239.96元,宋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照《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要求补缴欠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宋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宋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处以362239.96元的罚款。被执行人宋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汴顺人社监罚字[2017]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汴顺人社监罚字[2017]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任玉红审 判 员 胡孟伟代理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