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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屈建人、杜治霖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建人,杜治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建人,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通江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杜治霖(曾用名杜秋黎),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犯赌博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仲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心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4日至16日晚,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向阳、邓某1、杨某、曾某1(曾用名曾2)先后在钻石大酒店1501房间、海天宾馆215房间内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从中抽头渔利12600元人民币。被告人屈建人于2016年8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诺江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杜治霖于2016年11月8日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审理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杜治霖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邓某1、曾某1、向某、闫某某证言、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说明书、屈建人等开房记录、海天宾馆监控、钻石酒店监控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将非法所得12600元退缴到通江县公安局。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治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退清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屈建人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杜治霖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屈建人、杜治霖所退非法所得人民币126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仲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西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