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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9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太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倪振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太山,倪振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9001号原告黄太山,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振时,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宋希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太山与被告倪振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太山的委托代理人王晶、被告倪振时、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希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太山诉称,2016年11月29日18时10分许,被告倪振时驾驶牌号为闽DDXX**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倪振时负事故全部责任。闽DDXX**轿车在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商业险)100万元(人民币,下同)。现提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18,891.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225元、误工费11,167.50元、残疾赔偿金138,46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交通费800元、鉴定费6,2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上述损失要求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倪振时全额赔偿。被告倪振时辩称,对交警认定的事故事实及责任均无异议。原告提出的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由法院依法判决,其余各项损失均同意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的意见。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及责任均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其余各项损失均持异议,非医保医疗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18时10分许,被告倪振时驾驶牌号为闽DDXX**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倪振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上海市东方医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上海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两次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被鉴定人黄太山因交通事故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分别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1、被鉴定人黄太山于2016年11月29日的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XXX伤残。2、给予被鉴定人黄太山休息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费60日。”另查明,闽DDXX**轿车在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商业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材料、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鉴定意见书,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一方的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被告倪振时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倪振时全额赔偿。原告提出的医疗费18,891.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护理费3,225元、误工费11,167.50元、残疾赔偿金138,46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6,200元,经本院审查均属合理范围,故予以支持。其余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酌情支持60日的营养费为1,800元。(2)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就医地点、次数,酌情支持500元。(3)衣物损失费,酌情支持300元。(4)律师代理费,根据原告的获赔金额,酌情支持4,000元,该项损失由被告倪振时全额承担。以上各项损失除律师代理费以外共计186,714.71元,由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黄太山各项损失共计186,714.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倪振时赔付原告黄太山律师代理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计2,062元(原告黄太山已预交),由原告黄太山负担5元,被告倪振时负担2,057元,被告应负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医疗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