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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与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王飞,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776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086911768。负责人:李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策,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该支行职员,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王飞,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柏杨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98044781D。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诉被告王飞、重庆名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王飞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武隆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代 霞人民陪审员  刘华于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