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5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沈洪亮与广州市琳琅浩俊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7)粤0114执5753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粤0114执5753号广州市琳琅浩俊食品有限公司:你与沈洪亮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穗花劳人仲案【2017】99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3826.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0.0元。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和核对。本院报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聚贤街20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直接交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63号(即新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户帐号:3602023929200100926特此通知执行员:杨文秀书记员:梁嘉雯联系电话:020-6683****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