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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昌庭与李敬忠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庭,李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庭,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敬忠,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26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昌庭与被执行人李敬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敬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敬忠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