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昌华与被告胡魁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华,胡魁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4民初1219号原告:朱昌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开华,荆门市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魁文,男。原告朱昌华与被告胡魁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昌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华,被告胡魁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昌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工工资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7日,被告胡魁文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下欠员工朱昌华小龙置业人工工资肆万元整。经被告胡魁文亲笔签名确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被告胡魁文辩称,欠款4万元属实,其不赖账,只是无钱支付,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只有欠条1份,欠条上注明了“廖发永给钱胡魁文,我再付给朱昌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被告胡魁文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欠条内容为“下欠员工朱昌华小龙置业人工工资肆万元整。注明:廖发永给钱胡魁文,我再付给朱昌华”。因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劳务后,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零九条亦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拖欠原告人工工资,是因为他人未向被告及时支付导致,被告并无赖账的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故被告的该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魁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朱昌华支付人工工资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胡魁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 晴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