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介莲与唐葵花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425号彭介莲,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城关村老站村民小组。唐葵花,女,汉族,住所地双峰县××××组。彭介莲申请唐葵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介莲在本案中已领取人民币6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