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范某某、南某某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506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被执行人:南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与范某某、南某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金狮陪审员 : 常 征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永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