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4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喻忠建与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李怡荭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忠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李怡荭,缪红政,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550-1号原告:喻忠建,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庙山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被告:李怡荭,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缪红政,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缪红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雁,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建与被告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李怡荭、缪红政、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忠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曲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