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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淑会与张术臣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会,张术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166号原告:张淑会,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术臣,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会与被告张术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淑会负担。审 判 长  甘玉霜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人民陪审员  王中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