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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9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智诚中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大连智诚中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法定代表人:亚历克西斯·路易斯·戈德弗罗伊(Alexis,LouisGodefroy),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睿,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智诚中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福如园。法定代表人:吕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智诚中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7302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上诉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鞠安成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