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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9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重庆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丁显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丁显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953号原告:重庆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2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408738XT。法定代表人:范国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显东,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显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重庆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戴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