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3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学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乾安赡养费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成,王乾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成,男,192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王乾安,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乾安在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乾安在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存款15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乾安在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存款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