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邦林与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邦林,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1405号原告:熊邦林,男,汉族,198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8号负1、1、2、3层。法定代表人:毛宏明。原告熊邦林与被告重庆联合丽格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熊邦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邦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熊邦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