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文春与赵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春,赵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909号原告:刘文春,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赵汉勇,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刘文春为与被告赵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文春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文春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春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刘文春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茂训代书记员 周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