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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邓珞、石可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邓珞,石可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108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邓珞。被告:石可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珞、石可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珞、石可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珞、石可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家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