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素霞、袁欣、袁帅与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成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素霞,袁欣,袁帅,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成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金素霞。被执行人袁欣。被执行人袁帅。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成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素霞、袁欣、袁帅与被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成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以目前无资金偿还欠款为由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说长春汽车经济贸易开发区成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刘世平审判长 吴艳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