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辛雨航与王洪仁、宋宏伟、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雨航,王洪仁,宋宏伟,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东丰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850号原告辛雨航,男,2011年1月8日出生,住东丰县。法定代理人辛玉龙,男,1988年2月18日生,住东丰县。被告王洪仁,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东丰县。被告宋宏伟,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东丰县。被告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东丰营业部。原告辛雨航与被告王洪仁、宋宏伟、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辛雨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解除肇事车吉DXXXXX号车籍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辛雨航撤回起诉。二、解除肇事车辆吉DXXXXX号车籍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76元、保全费420元,共计59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