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永平与施瑞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平,施瑞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2140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平,男,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施瑞新,男,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赵永平与施瑞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永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75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永平同意本院(2016)苏061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就此全部执行完毕,自愿放弃执行未到位金额,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