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蒋晚霞、胡发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晚霞,胡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蒋晚霞,女,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被执行人:胡发胜,男,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胡发胜赔偿申请执行人蒋晚霞各项损失费共计67950.9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2510元、执行费96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发胜银行存款71420.95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胡发胜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