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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军王与潘华军、何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王,潘华军,何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011号之一原告:周军王,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潘华军,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何莉丽,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王与被告潘华军、何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保全费2900元,合计5140元,由原告周军王负担。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