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军王与潘华军、何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王,潘华军,何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011号之一原告:周军王,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潘华军,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何莉丽,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王与被告潘华军、何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保全费2900元,合计5140元,由原告周军王负担。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