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铁卫、江阴市昊天印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铁卫,江阴市昊天印务有限公司,吴苏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3305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2997842D,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52-1号(江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兴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铁卫,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昊天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66891D,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月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程林娣。被执行人吴苏洁,女,汉族,1990年12月28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铁卫、江阴市昊天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吴苏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5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执行人吴铁卫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源小贷公司借款本息2581250元及律师费损失117800元,昊天公司对吴铁卫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苏洁对吴铁卫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3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吴铁卫、昊天公司、吴苏洁末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源小贷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为2720285.36元结算及利息,此款由被执行人吴铁卫于2017年9月30日付650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18880元、律师费损失40000元,2017年12月25日前付350000元,余款于2018年6月25日前付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中源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椐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军审 判 员 陈红英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才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