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自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自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60号之三移交执行人:安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自堂,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执行徐自堂罚金、没收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8月29日发出网拍告知书,拍卖被执行人徐自堂所有的型号为125-70红色二轮豪爵男式摩托车一辆(车牌号:赣G×××××)。2017年9月30日,买卖人郝成波(身份证号码:)以604.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自堂所有的型号为125-70红色二轮豪爵牌男式摩托车(车牌号:赣G×××××)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卖人郝成波(身份证号码:)所有。该辆摩托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郝成波。二、买受人郝成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宝审判员 付忠良审判员 林红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