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曹锐、李荣燕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锐,李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号。负责人:郭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曹锐,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李荣燕,女,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申请执行曹锐、李荣燕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318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9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