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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水进、杨翠群与熊兵、武汉永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水进,杨翠群,熊兵,武汉永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财保22号申请人陈水进,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申请人杨翠群,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有权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被申请人熊兵,男,1984年4月3日,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武汉永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西方支沟兆丰花园107国道2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杨泽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水进、杨翠群因与被申请人熊兵、武汉永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永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担保人夏望长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水进、杨翠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永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鄂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查封担保人夏望长名下的位于云梦县城关镇曲阳路40号第四层的一套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