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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8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士申、赵桂英等与梁山县杨营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申,赵桂英,梁山县杨营中西医结合医院,梁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869-1号原告:张士申,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赵桂英,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大庆,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莎莎,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被告:梁山县杨营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公明路(梁山火车站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高春连,院长。被告:梁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先龙,院长。原告张士申、赵桂英与被告梁山县杨营中西医结合医院、梁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士申、赵桂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梁山县杨营中西医结合医院、梁山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张永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或者责任程度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士申、赵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儒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