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青兰与石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青兰,石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唐青兰,女,1967年1月27日生。被执行人:石雪萍,女,1970年11月16日生。买受人:齐芳芳,女,1983年2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青兰与被执行人石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3日10时至2017年9月24日10时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石雪萍名下位于兰考县城区裕禄大道北段东侧三环花园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兰房字第460**号)。2017年9月24日10时,买受人齐芳芳以24186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石雪萍名下位于兰考县城区裕禄大道北段东侧三环花园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兰房字第460**号)的所有查封。二、登记在被执行人石雪萍名下位于兰考县城区裕禄大道北段东侧三环花园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兰房字第460**号)归买受人齐芳芳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齐芳芳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齐芳芳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