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执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138号之二被执行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石湖新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13267075-1。法定代表人方晔,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155.01元,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8178.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乃 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宏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