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俞益源与廖小兰、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恢复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益源,廖小兰,刘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恢35号申请人:俞益源被执行人:廖小兰被执行人:刘海东俞益源与廖小兰、刘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7)甘0191民初6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廖小兰、刘海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俞益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17年9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