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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根元与被告张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根元,张根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548号原告:秦根元,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延安东路112号。被告:张根胜,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东风路邮政局小区西单元9层东户。委托代理人:袁亚萍,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根元诉被告张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根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根元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根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根元负担。审判员  武原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