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民、冯冠琴、王海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民,冯冠琴,王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XX民,男,44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冯冠琴,女,41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王海森,男,47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民、冯冠琴、王海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执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玉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