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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民、冯冠琴、王海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民,冯冠琴,王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XX民,男,44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冯冠琴,女,41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王海森,男,47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民、冯冠琴、王海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执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玉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