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单健华、申屠晓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健华,申屠晓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单健华,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申屠晓晨,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单健华与被告申屠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东南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单健华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申屠晓晨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健华未实现债权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单健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08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力钢审判员 厉 磊代理��判员陈楼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