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2民初747号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电大路海家院子海锦龙和房*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李国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该单位职工。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碧水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人。委托代理人张宏辉,该公司职工。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时代公司)与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宏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被告宏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代公司诉称:原告经曲飞平(男,系湖南省邵阳县岩田铺镇天桥村人)、龙艳军(女,系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龙安村第八组村民)俩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说有个消防工程在邵阳紫薇园,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2月23日原告从邵阳到长沙被告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写下了承诺书给介绍人龙艳军此消防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个点作为报酬费用,于2017年2月27日原告李国海与代理人李宏赶往被告长沙公司交八万元押金(都是以转账方式支付,李宏转账三万元整,有银行转账小票,李国海转账五万元整,有转账凭证),并在合同上注明开工工期为2017年3月20日,由于没有如期开工,被告曾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迟开工日期,一直到2017年5月份在工地没有开工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押金80000元,违约金与经济损失费用18000元,共计9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宏威公司辩称:工程款要打到公司来,你们打到个人账户上,我们不好开工。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邵阳市双龙紫薇园二期房屋建筑内通风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捌万元。2017年2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邵阳市紫薇园工地消防押金8万元并出具收据,加盖宏威公司财务专用章,后由于被告未将工程交与原告施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8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项目工程合同书》已实际解除。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收款收据、消防工程项目合同书、转账明细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保证金8万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承包给原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该八万元押金没有支付到公司账上,而是转至刘国人私人账户,本院认为刘国人系被告公司法人代表,且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出示了收款收据,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保证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大连宏威机械化施工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聂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