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进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段进安,许宗能,魏新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通佛路电力小区九号楼1单元2楼2号。法定代表人:周兵,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四川智禾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进安,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审被告:许宗能,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审被告:魏新军,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进安及一审被告许宗能、魏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未形成雇佣关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子邹宇龙形成承揽关系。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段进安分别按比例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审查,本案的焦点是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段进安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和原判决对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责任的划分是否恰当。经查,许宗能通过互联网联系段进安提供钻孔服务,后段进安受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指派,到现场从事打孔工作,可以认定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段进安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现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段进安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所以其主张对段进安身体受伤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段进安作为一位有多年在装��场所务工经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明知进行装修打孔作业应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正是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在高处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进而不慎从高处落下摔伤,故段进安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雇主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审判决在事故责任上的认定并无不妥。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东蓉审判员 朱圣镖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