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7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房义根与曹永录、张林、常保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义根,曹永录,张林,常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21号申请人房义根,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曹永录,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张林,住富黑龙江省裕县。被执行人常保卫,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刘昌华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