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6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与张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张伟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324号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威。委托代理人靳凤森,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峰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威林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