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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佳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佳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40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郭宝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联,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韵,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飒,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霖,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佳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述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