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鹏与被告幺秋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调解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鹏,幺秋松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82民初1075号原告:李志鹏,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三泉镇上庄村村民,现住汾阳市中华街丽泽小区14号楼301室。被告:幺秋松,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三泉镇义丰南村村民,现住本村。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幺秋松向原告李志鹏购买钢���用于自建房屋并言明几日后给付原告钢材款,被告幺秋松于当日给原告出具15100元欠据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同意被告给付其钢材款12500元,剩余钢材款原告自愿放弃。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幺秋松共计给付原告李志鹏12500元,该款被告幺秋松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志鹏3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4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元,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1500元,其余部分原告李志鹏自愿放弃;二、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苗晓楠人民陪审员 魏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