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李金平、俞平安等与李建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平,俞平安,李建富,周志辉,林会刚,李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718号原告:李金平,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俞平安,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军,宁波市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富,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周志辉,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林会刚,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李国珍,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李金平、俞平安与被告李建富、周志辉、林会刚、李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建富、周志辉、李国珍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平、俞平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9元,减半收取2214.50元,由原告李金平、俞平安负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苏诗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