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黄起所、侯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黄起所,侯丽丽,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4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7154-7。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号。代表人:黄向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起所,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侯丽丽,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8935R,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道以西、沪山路以北(汽车贸易园A-5号)。法定代表人:黄兆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黄起所、侯丽丽、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起所、侯丽丽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238.02元及违约金2827.14元、利息(截止2017年3月17日为271.17元,另以94238.0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黄起所、侯丽丽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黄起所所有的号牌为浙C×××××大众牌小型客车拍卖或变卖后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华通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黄起所、侯丽丽、华通公司签订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黄起所以其所购得的浙C×××××大众牌小型客车作抵押向原告借款10万元,分期付款手续费金额为13000元,按月分期等额方式支付手续费,首期支付手续费365元,以后每期支付手续费361元。借款分期期数为36期,每月支付一期,首期还款金额为3170元,以后每月还款金额为3138元(包含手续费)。如逾期还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达两期,贷款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全额承担由此而使原告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被告华通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透支额、透支息、手续费、滞纳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同时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以本合同项下所购买汽车的抵押生效为前提,且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先行处置抵押汽车抗辩债权人。被告侯丽丽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自愿为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抵押车辆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6月2日,原告将借款转入华通公司账户。但被告黄起所、侯丽丽未按期归还借款,于2017年2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1190元。截止2017年3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2120元及其利息、到期手续费1083元。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起所、侯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83203元及利息(以8212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二、黄起所、侯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如黄起所、侯丽丽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对登记在黄起所名下的浙C×××××大众牌小型客车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黄起所、侯丽丽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起所、侯丽丽追偿;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承担100元,黄起所、侯丽丽、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绍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