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益平申执周其友、宋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平,周其友,宋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陈益平,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周其友,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宋国良,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302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何 山书 记 员 陈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