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益平申执周其友、宋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平,周其友,宋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陈益平,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周其友,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宋国良,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302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何 山书 记 员 陈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