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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被申请执行人: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玥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