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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1570、1571、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启瑜与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三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瑜,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570、1571、1572号申请执行人:陈启瑜,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A座25楼。法定代表人:王海平。陈启瑜与江苏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368、369、378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与被告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王清、夏勇、李勤华追偿权纠纷案件正在本院执行中,待案件执行到位,可解决部分债务。因本案需要等待相关财产处置结束进行分配时方具备执行条件,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苏0106民初368、369、3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德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武加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